夫妻間借錢

彭州一男子在戀愛和結婚後,多次向女方借錢。2013年5月14日,曾某將呂某告上法院,請求判令呂某如數歸還三筆借款35000元及借條中約定應加倍給付的30000元,合計65000元。對曾某要求呂某歸還婚內借款5000元的訴訟請求,不予支持。

彭州一男子在戀愛和結婚後,多次向女方借錢。倆人離婚後,被前妻要求歸還借款。彭州法院8月6日公布這起案例的審判結果:認定兩人結婚後的借款協議無效,但男子需歸還婚前借的30000元欠款。

2011年,彭州男子呂某向女友曾某分別借款兩萬元和一萬元,並打下欠條,其中注明:「我們是朋友關係,不管以後發生什麼事,現金到時就歸還,如果本人提出分手要加倍還款」。2011年7月,兩人在民政局登記結婚,婚後,呂某又向曾某借錢5000元用作生活費,並出具借條一張。2013年11月,兩人因感情不和在彭州法院調解離婚。之後,兩人就是否應歸還這三筆借款發生爭議,並多次報警到派出所處理無果。2013年5月14日,曾某將呂某告上法院,請求判令呂某如數歸還三筆借款35000元及借條中約定應加倍給付的30000元,合計65000元。

法院認為,呂某婚前兩次向曾某借款,係合法民間借貸,具有法律約束力。這兩筆借款的款項均來源於原告婚前個人財產,不因婚姻關係的形成而變成夫妻雙方的共同債權,也不因被告婚內收入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而消滅,呂某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。呂某在借款協議中作出「若本人提出分手,加倍償還」的承諾,係以經濟懲罰手段作為維係戀愛關係的限制,該承諾違背社會公序良俗,不具有法律效力,法院不予支持。

呂某婚內向曾某借支5000元作生活費,生活費的支出係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,而曾某以借款為由要求呂某返還該部分款項,我國婚姻法中夫妻間具有相互扶養法定義務的規定。呂某向曾某借支夫妻共同財產中的5000元用作生活費,是呂某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合理處理的行為,該款項的使用不構成不當得利,不存在合同無效返還款項的情形。因此,對曾某要求呂某歸還婚內借款5000元的訴訟請求,不予支持。